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申请先行支付须满足法定前提

2023-04-20 12:11:10   浏览:

        2021年2月26日,小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递交《工伤(亡)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审核表》一份,他在该申请表中的“待遇类别”处的“工伤医疗费”和“先行支付原因”处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予以勾选,费用合计为8000余元。同时,小冯自行书写《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情况说明》其中载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本人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用人单位负担。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本人在此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经社保中心审查,小冯属于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小冯未向有关第三人主张医疗费,故不再有主张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的基础。于是,社保中心于同年3月12日,作出了《办理情况回执》:经审核,小冯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故不能办理,提供的材料一并退回。2021年9月8日,小冯以邮寄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社保中心的《办理情况回执》。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是否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应当支付呢?
 
        一、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必须以工伤认定为前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大前提必须是发生“工伤”事故,即完成了工伤的认定程序,明确了受伤性质、伤害部位和责任单位等具体情况。
 
        二、申请先行支付,劳动者应告知相应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也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也就意味着,法律规定已经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申请人设置了对侵权第三人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经法院审理后发现,小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时,未有效告知在该案件中的真实侵权第三人赔偿等相关情况,转而以其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者用人单位为侵权人而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权利,试图混淆侵权主体和法律事实构成要素。故法院认定,本文前述案例中,并不存在第三人不支付医药费用或者不存在第三人的情况,小冯据此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费用之请求无事实基础,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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