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相关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7〕75号)精神,切实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人员生活补贴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人员生活补贴按以下标准核发,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的65%核发。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480元调整为166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390元调整为15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480元。
以上待遇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请各地认真做好待遇标准调整和发放(补发)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