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单方修改《员工手册》吗?
2023-04-23 10:45:17 浏览: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2日,张某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库管工作,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2年10月12日,公司未通过工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讨论,便下发了《修改<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休息时间调整的通知》。张某认为,该《通知》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所以拒绝在《通知》上签字。2022年10月31日公司向张某告知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执行上级正确指令,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妨碍和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辞退或开除。因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公司有权将其开除,现将开除决定通知给张某。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最终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方面如下:一、公司未经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是否有权修改《员工手册》?二、公司是否有权以职工拒签《通知》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未经工会以及职代会讨论审议,用人单位单方无权修改《员工手册》。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在制定程序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依照企业的民主程序进行,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包括制定程序和告知程序。可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具有严格的程序,其未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无权利单方修改《员工手册》。
其次,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拒绝签署《通知》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员工手册》未经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故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将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即用人单位单方擅自以劳动者拒签《通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依照此情形应承担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符合“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最终确认用人单位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4-23/7812955.shtml
2021年8月2日,张某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库管工作,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2年10月12日,公司未通过工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讨论,便下发了《修改<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休息时间调整的通知》。张某认为,该《通知》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所以拒绝在《通知》上签字。2022年10月31日公司向张某告知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执行上级正确指令,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妨碍和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辞退或开除。因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公司有权将其开除,现将开除决定通知给张某。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最终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方面如下:一、公司未经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是否有权修改《员工手册》?二、公司是否有权以职工拒签《通知》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未经工会以及职代会讨论审议,用人单位单方无权修改《员工手册》。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在制定程序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依照企业的民主程序进行,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包括制定程序和告知程序。可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具有严格的程序,其未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无权利单方修改《员工手册》。
其次,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拒绝签署《通知》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员工手册》未经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故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将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即用人单位单方擅自以劳动者拒签《通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依照此情形应承担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符合“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最终确认用人单位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4-23/78129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