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三小时受伤,算工伤吗?
2023-04-25 10:18:24 浏览:
入职当天就受伤,但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提醒广大单位和求职者注意。
公司抗辩:未用工,三小时是面试时间
2022年4月21日,张某到厦门某公司门口咨询应聘事宜,招聘中介公司让张某先体检。体检后,招聘中介公司打电话让张某于2022年4月23日到厦门某公司报到。2022年4月23日8:00,张某在门卫处登记后进入该公司,并于当天11:00左右离开该公司。
张某说,他进入公司后,厦门某公司就与其签署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底薪2030元,按计件结算工资,工时为5天8小时制。签署劳动合同后,他进入车间工作。“当时,车间组长让我拿产品到靠近墙壁的打磨台打磨。没想到,在工作过程中我不小心被凳子绊倒受伤,和车间组长说明情况后,我就离开公司去医院治疗了。”
事后,张某因与厦门某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厦门某公司说,他们确实是委托中介公司对外招聘,但公司尚未用工,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4月23日早上只是对张某进行面试,带张某了解工作环境、告知工作流程,张某未进入车间,并未上手操作,回到办公室就让张某回家等通知,张某未提供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他有为该公司提供劳动。
还原现场:劳动者证明曾进入车间并工作
双方各执一词,且就案件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庭审后,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厦门某公司厂区,由张某现场陈述、还原入职及受伤过程。在厂区内,张某不仅能准确指出签署劳动合同时所在的办公室,在现场也确实有多份厦门某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张某还带大家前往公司车间,在讲述车间内的布局、工序、工作内容等细节时与他在庭审时陈述一致,也能准确指出洗手间所在位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现场实地勘察过程中能准确还原入职当天的全过程,对公司车间位置、车间内的布局、工序、工作内容等细节的陈述与现场一致,足以证明其曾进入车间并投入工作。厦门某公司主张公司在2022年4月23日8:05至11:01期间对张某进行面试,但对流水线员工进行约3小时时长的面试有违常理,亦未举示任何证据反驳张某的主张,故对厦门某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张某与厦门某公司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张某的陈述、举证及现场勘察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于入职后已按厦门某公司的要求进入厦门某公司生产车间开始工作。故法院依法认定张某与厦门某公司于张某受伤当日即2022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劳动关系成立后,职工自动就相应地获得工伤认定的资格。之后,张某可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获得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4-25/7815352.shtml
公司抗辩:未用工,三小时是面试时间
2022年4月21日,张某到厦门某公司门口咨询应聘事宜,招聘中介公司让张某先体检。体检后,招聘中介公司打电话让张某于2022年4月23日到厦门某公司报到。2022年4月23日8:00,张某在门卫处登记后进入该公司,并于当天11:00左右离开该公司。
张某说,他进入公司后,厦门某公司就与其签署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底薪2030元,按计件结算工资,工时为5天8小时制。签署劳动合同后,他进入车间工作。“当时,车间组长让我拿产品到靠近墙壁的打磨台打磨。没想到,在工作过程中我不小心被凳子绊倒受伤,和车间组长说明情况后,我就离开公司去医院治疗了。”
事后,张某因与厦门某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厦门某公司说,他们确实是委托中介公司对外招聘,但公司尚未用工,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4月23日早上只是对张某进行面试,带张某了解工作环境、告知工作流程,张某未进入车间,并未上手操作,回到办公室就让张某回家等通知,张某未提供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他有为该公司提供劳动。
还原现场:劳动者证明曾进入车间并工作
双方各执一词,且就案件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庭审后,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厦门某公司厂区,由张某现场陈述、还原入职及受伤过程。在厂区内,张某不仅能准确指出签署劳动合同时所在的办公室,在现场也确实有多份厦门某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张某还带大家前往公司车间,在讲述车间内的布局、工序、工作内容等细节时与他在庭审时陈述一致,也能准确指出洗手间所在位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现场实地勘察过程中能准确还原入职当天的全过程,对公司车间位置、车间内的布局、工序、工作内容等细节的陈述与现场一致,足以证明其曾进入车间并投入工作。厦门某公司主张公司在2022年4月23日8:05至11:01期间对张某进行面试,但对流水线员工进行约3小时时长的面试有违常理,亦未举示任何证据反驳张某的主张,故对厦门某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张某与厦门某公司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张某的陈述、举证及现场勘察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于入职后已按厦门某公司的要求进入厦门某公司生产车间开始工作。故法院依法认定张某与厦门某公司于张某受伤当日即2022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劳动关系成立后,职工自动就相应地获得工伤认定的资格。之后,张某可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获得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4-25/7815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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