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离职又不结清工资
2023-04-27 11:59:06 浏览:
职工上班三个月没有劳动合同,见公司生产任务不足、收入不高,便提出辞职走人。谁知,离职一个多月,却迟迟拿不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日前,焦急的孙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如何才能拿回自己的劳动所得。
据孙先生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四个多月前进入本市郊区的一家小厂当工人。当时老板说,每月除了底薪3000元,还有计件工资,多劳就能多得。干了一段时间,他就发现厂里的订单不太稳定,有活时没日没夜赶工,没订单时他连续几天都只能在厂里发呆。就这样做了2个月,他每月也只拿到了4000多元。第三个月,订单更少了,他天天到厂里上班,却有半个月在厂里无所事事。相比原先他在其他地方工作最高有近万元的收入,他觉得落差很大,于是便提出了辞职。老板当即同意,还说好工资等到下个月发薪日就通过微信发给他。但到了发薪日,他没有收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在微信里问老板,老板也不回复。无奈他找到厂里,却没有见到老板。他想去找有关部门求助,却想起来自己还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现在离职一个多月了,他还是没能拿回自己的工资。
律师表示,孙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次,不缴纳社保。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迟迟不结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建议孙先生收集证据后申请仲裁或者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7be41897ac0010000df844d7e124a.html
据孙先生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四个多月前进入本市郊区的一家小厂当工人。当时老板说,每月除了底薪3000元,还有计件工资,多劳就能多得。干了一段时间,他就发现厂里的订单不太稳定,有活时没日没夜赶工,没订单时他连续几天都只能在厂里发呆。就这样做了2个月,他每月也只拿到了4000多元。第三个月,订单更少了,他天天到厂里上班,却有半个月在厂里无所事事。相比原先他在其他地方工作最高有近万元的收入,他觉得落差很大,于是便提出了辞职。老板当即同意,还说好工资等到下个月发薪日就通过微信发给他。但到了发薪日,他没有收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在微信里问老板,老板也不回复。无奈他找到厂里,却没有见到老板。他想去找有关部门求助,却想起来自己还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现在离职一个多月了,他还是没能拿回自己的工资。
律师表示,孙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次,不缴纳社保。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迟迟不结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建议孙先生收集证据后申请仲裁或者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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