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浦东新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就业援助工作,鼓励和促进本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浦人社〔2014〕109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本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本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浦东新区户籍、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已认定为浦东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地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鼓励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浦东新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经认定的浦东新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自2017年4月1日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所需资金从浦东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受理审核程序

  (一)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受理及初审工作,包括核实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灵活就业登记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符合补贴条件的上报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二)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对各街镇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金额及确认资金拨付的合规性后,及时划拨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

  四、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补贴与本市、本区的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通知实施后,本区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