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特殊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协议无效
2023-05-06 09:32:24 浏览:
未对特殊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协议无效
刘某在煤矿工作多年,常年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2022年6月8日,煤矿与他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煤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其不再向煤矿主张任何权利。同年8月16日,煤矿口头告知刘某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结果为无尘肺。但刘某重新进行鉴定后,被确定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现刘某起诉至法院,以煤矿未对他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由要求确认解除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煤矿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于刘某离职前安排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亦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刘某。在此情况下,其与刘某签订解除协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法官说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煤矿与刘某签订解除协议在前,《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具在后,在刘某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未出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此后,刘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该解除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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