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提示函

2023-05-09 10:43:54   浏览:

        近期,特别是“五一”假期前后,职工向工会咨询有关休息休假的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单位不按规定安排休假、要求超额加班等情况有所增多。近日,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守法,切实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提示函强调,劳动者有权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等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者有权享受其他特定假期。劳动者依法有权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病假等特定假期。我省相关假期天数如下:婚假为13天;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的产假为158天;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护理假为15天;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限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按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者以“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让劳动者‘自愿’签订‘奋斗者协议’”“规定劳动者不加班则捐款”等方式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遭遇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可以向工会求助,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提示函号召,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5-08/78301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