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1日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实训基地建设的项目均要列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期限为上一个年度。

  第四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其中省级行业、企业所属实训基地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量化考核、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基础部分由组织管理、培训能力、培训体系、资金管理、项目产出等5个考核指标构成。基础部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部分最多不超过20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基础部分考核内容及分值。

  组织管理(10分)。项目单位设有专门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培训能力(15分)。培训场所能满足年培训2500人,培训设备工位、先进程度与培训目标匹配,培训设备总值达到项目批准书要求;专业师资满足培训要求。

  培训体系(30分)。各专业与企业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建立了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教材的开发机制;建立了培训教学质量评价机制。

  资金管理(15分)。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扶持资金到位。

  项目产出(30分)。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达1000人以上,用人单位和学员满意率均达85%以上;技能人才培训模式创新、方法创新。

  第八条 加分部分考核内容及分值。

  党委、政府领导重视(最高加3分)。被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

  基地日常运行资金到位及时(最高加4分)。

  高技能人才培养(最高加5分)。高技能人才年培训1500人以上。

  创新工作(最高加5分)。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评价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宣传推广(最高加3分)。在媒体报道成果、创新或者工作成效,成果推广。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实训基地绩效考核方法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各实训基地建设单位要对照考核指标和标准,对实训基地建设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材料报各市人力社保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地核查。各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组织专家对所辖实训基地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评估,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按综合评分法对各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并划定绩效等级。在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

  (三)综合考核。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实训基地的量化评价、绩效等级以及相关的动态数据,进行综合考核,并视情抽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  各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部门要将各实训基地绩效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批评后进,并列出典型问题提供各地引以为戒,责令其限期整改、纠正。

  第十一条 各市及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基地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引入绩效考核结果激励机制。对成效突出的实训基地省里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工作不力、功能作用发挥不足的实训基地,不列入扩建范围;对运行管理不规范、功能作用未发挥的实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称号。对实训基地建设资金两个预算年度仍未执行完毕的,剩余资金将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统筹负责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工作,定期检查实训基地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适时委托相关机构对实训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第三方审计。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训基地绩效考核落实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