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2023-05-15 10:17:07   浏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梁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合同包含经纪关系、管理规定、直播收入分配等内容,并确认双方是经纪代理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合作期限为3年。梁某可根据合同约定,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从事演艺主播活动,自行决定直播时间、直播时长和直播内容。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产生分歧。后梁某与某广告公司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梁某的仲裁请求,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内容上看,《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梁某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管理制度。从经济收入来看,梁某收入与网络直播期间的所得收入挂钩,公司并未参与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直播收入,仅是依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综上,梁某与某广告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对于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判决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思路:一是从直播的时间、空间、内容是否受限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二是根据收益分配情况判定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从属关系,若主播与公司在人身、经济等方面均不具有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本案判决为新就业形态下网络主播与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提供了一定指引,有助于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817bed622c0010000df844d7e12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