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苏就业创业办理工作许可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要求,支持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在江苏就业创业,现就此类人员办理工作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外国留学生

  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无工作经历且毕业一年以内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

  在国(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无工作经历且毕业一年以内的优秀外籍毕业生。

  国(境)外知名高校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名单为准(网址:http://fwp.safea.gov.cn/)。


  二、审批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品行端正且无犯罪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从事其工作所相应的学历与学位以及专业技能,所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五)毕业一年以内。

  (六)在江苏就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要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且该单位在所在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及依法开展活动;在江苏创业的外国留学生,需完成创业企业的合法注册。

  (七)薪酬上不低于当地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九)在江苏创业的外国留学生,按国办发〔2017〕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或外国留学生的创业企业,向单位或企业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宁部省属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创业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应明确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意向薪酬情况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聘用原因报告,由用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必须包括该岗位必须使用外籍高校毕业生的理由以及相关证明。

  (四)外籍高校毕业生完整的中文履历,含教育经历、实习经历(需实习单位盖公章)。

  (五)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认证材料(外国留学生可免除认证材料)。

  (六)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留学生可免除)。

  (七)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留学生类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八)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的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九)外籍高校毕业生本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

  (十)外籍高校毕业生所就读学校或其导师出具的推荐信,必须包括被推荐人的品行、学习成绩、研究能力等。

  (十一)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免除)、成绩证明材料。

  (十二)发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江苏创业的外国留学生无需提供第(二)、(三)、(十)款材料。


  四、审批权限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在宁部省属企业与高校提交的申请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辖区内符合审批条件,且满足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外国专业人才(B类)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的申请,自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其他外籍高校毕业生(C类)的申请,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批。

  外国高端人才与外国专业人才分类标准,请见外专发〔2017〕40号文。


  五、配额管理


  对在江苏就业创业的C类外籍高校毕业生实行配额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支柱产业及其他急需紧缺的行业和地区倾斜。


  六、责任追究


  各级办理部门与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受理外籍高校毕业生为在江苏就业创业办理工作许可的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网上随机抽查”与“现场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市的办理情况,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溯,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管理部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在江苏就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外国人工作证的有效期首次为1年。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满,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聘用,期限不超过5年。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予延期。在江苏创业的外国留学生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