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伤人,用人单位要担责吗?

2023-05-17 12:07:05   浏览:

       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到伤害,究竟该由外卖小哥自行担责,还是由用人单位,或是外卖平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第三方承包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常态化为骑手购买雇主责任险的,应综合交易习惯、市场实际情况等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某公司承包了某外卖平台区域业务,每日批量为其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外卖骑手范某受雇于该公司,在某外卖平台上接单送餐。某日,范某驾驶电动车(经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与陈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范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陈某因本次事故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5462.2元,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外卖骑手范某、某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44341.22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范某受雇于某公司在外卖平台上接单送餐,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其正履行配送职责,故范某在案涉事故中的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为某公司承保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明确约定“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属于除外责任。某公司曾多次就相同险种理赔,其在知悉赔偿范围的情况下仍持续、批量投保,应认定其对案涉险种的免赔范围知悉且无异议,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有效。一审法院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范围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改判某保险公司向陈某赔偿113893.44元;某公司向陈某赔偿30447.78元。
       法院指出,本案对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准确认定,理清了平台经营者、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承包公司等市场主体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形态,明确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取决于外卖骑手与前述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同时,本案结合涉及新就业形态市场保险合同的固有特征,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提出了符合公平原则的裁判思路。
       经办法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刘冬虹指出,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如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第三方承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用人单位已为其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则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再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在审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时,应注意涉新就业形态雇主责任险的批量性、连续性、格式性、自动性等特征,结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长期、固定投保关系,双方就保险条款应已进行充分协商,投保人曾就相同险种进行理赔等客观情况,认定投保人已知悉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从而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5-16/78397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