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企业: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和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就局办〔2017〕38号)文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审计有关工作要求,上级部门将对经办机构稳岗补贴核发及企业稳岗补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企业按要求梳理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迎检工作。


  一、检查内容


  已经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是否按照稳岗补贴的用途要求,按时、规范使用资金,支出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截留、挪用资金和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无申领的稳岗补贴未使用完的情况;是否按照要求按时报送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二、稳岗补贴账目处理


  按照政府补助资金有关账目处理规定,建议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财务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直接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以后结转“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如果符合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按如下的方法处理:

  (一)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二)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时候: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三)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一)清理稳岗补贴资金。

  请各企业清理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如在2016年申报的资金未使用完或不再使用的,请及时将补贴资金退回原申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017年申报的,请及时使用,如有特殊情况请按要求报送相关说明。

  稳岗补贴资金系由人力资源公司划转给委托申报企业的,在2016年申报的且人力资源公司未将资金划转给企业的,请人力资源公司及时将未划转补贴资金退回原申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017年申报的,请及时划拨给委托企业,如有特殊情况请按要求报送相关说明。

  (二)报送稳岗情况。

  已享受2016年、2017年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在2017年12月20日前将稳岗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报原申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本级申报的,请发邮箱(3501961342@QQ.com)或提交书面材料;在区(市)县申报的向区(市)县报送。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