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违法裁员如何维权?

2023-05-19 09:33:40   浏览:

        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遇到破产重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裁减。但裁员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想裁就裁,而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遵循民主议定、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意见等相应程序后方可实施。对此,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评析。
 

        案例: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
        2022年7月,孙某入职某低压设备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23年春节后,公司人事部经理告知孙某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根据末位淘汰制度规定每个部门至少要裁减一名员工,希望他能主动申请离职。在与公司协商留用无果并经仲裁后,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期间拖欠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举证证明。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关岗位的招聘信息,双方劳动合同可予恢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孙某至判决生效之日所拖欠的工资。
 

        评析
        现实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满足以上法定条件之一时,方可实施人员裁减。本案中,公司辩称末位淘汰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不属上述法定条件,显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82d698c52c0010000df844d7e12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