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认“昔日员工” ,打车软件协助“锁定”用人单位
2023-05-29 10:10:06 浏览:
在某房地产公司门店上班5年,离职后被否认曾是员工,现门店已经关门歇业。为证明门店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劳动者当庭演示打车软件……这是发生在庭审中的真实一幕,没想到此举真的有效!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阿萍(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阿萍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自2016年1月11日入职以来,一直在固定的门店上班,直至2021年5月3日离职。由于在职期间,公司未给阿萍缴纳“五险”,为维护自身权益,阿萍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万元。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阿萍与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阿萍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称,阿萍工作的地点是第三方房地产公司的登记住所,其上司是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阿萍接受的是第三方公司的管理,而非某公司。某公司还表示,阿萍自2020年12月31日以来,便与第三方平台签订《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以个人经营者的身份与某公司进行业务对接,所以双方之间应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庭审现场,阿萍想举证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却又由于其就职门店已关闭而难以证明,一时没了头绪。突然,阿萍想到她此前曾通过打车软件打车上班,输入某公司名称对应的就是第三方公司注册地址,并向法官出示。为核实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办法官查询了某公司和第三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第三方公司实际是由某公司全资成立的子公司。
此外,阿萍还提交了工牌、钉钉打卡记录、纳税记录、银行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为某公司的员工。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确认某公司与阿萍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欣表示,本案中,阿萍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阿萍的考勤由某公司统计,载明了迟到、早退、缺卡、旷工等情况。虽然阿萍的日常工作由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但第三方公司是由某公司投资成立,且第三方公司的住所地对外也是以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即第三方公司与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不排除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
此外,虽然阿萍于2020年12月31日和第三方平台签订了《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但协议签订前后,阿萍的考勤记录均显示其受某公司的考勤管理,也有收到某公司支付的报酬,故该协议的签订不足以否定阿萍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综上,可以认定阿萍的工作受到某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双方存在紧密的人身、组织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判决支持阿萍的主张。
李欣提醒,个别用人单位存在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违法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名称各异的合同等手段规避用工风险的情况。法院在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时,并不会仅凭合同名称确定,而会着重审查对合同名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作出裁判。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工作安排等相关材料,以便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5-27/7854598.shtml
阿萍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自2016年1月11日入职以来,一直在固定的门店上班,直至2021年5月3日离职。由于在职期间,公司未给阿萍缴纳“五险”,为维护自身权益,阿萍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万元。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阿萍与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阿萍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称,阿萍工作的地点是第三方房地产公司的登记住所,其上司是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阿萍接受的是第三方公司的管理,而非某公司。某公司还表示,阿萍自2020年12月31日以来,便与第三方平台签订《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以个人经营者的身份与某公司进行业务对接,所以双方之间应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庭审现场,阿萍想举证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却又由于其就职门店已关闭而难以证明,一时没了头绪。突然,阿萍想到她此前曾通过打车软件打车上班,输入某公司名称对应的就是第三方公司注册地址,并向法官出示。为核实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办法官查询了某公司和第三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第三方公司实际是由某公司全资成立的子公司。
此外,阿萍还提交了工牌、钉钉打卡记录、纳税记录、银行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为某公司的员工。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确认某公司与阿萍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欣表示,本案中,阿萍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阿萍的考勤由某公司统计,载明了迟到、早退、缺卡、旷工等情况。虽然阿萍的日常工作由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但第三方公司是由某公司投资成立,且第三方公司的住所地对外也是以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即第三方公司与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不排除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
此外,虽然阿萍于2020年12月31日和第三方平台签订了《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但协议签订前后,阿萍的考勤记录均显示其受某公司的考勤管理,也有收到某公司支付的报酬,故该协议的签订不足以否定阿萍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综上,可以认定阿萍的工作受到某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双方存在紧密的人身、组织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判决支持阿萍的主张。
李欣提醒,个别用人单位存在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违法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名称各异的合同等手段规避用工风险的情况。法院在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时,并不会仅凭合同名称确定,而会着重审查对合同名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作出裁判。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工作安排等相关材料,以便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5-27/78545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