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合同期满,关系顺延工资照付

2023-05-29 17:03:46   浏览: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山东省日照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几起劳动争议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合理用工,劳动者也要理性维权。
 
哺乳期内合同期满,关系顺延工资照付
 
        某人力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向公司请产假至2020年4月2日。某人力公司主张王某某利用连续请假的方式旷工,为王某某发放2019年10月的工资410.2元后未再发放工资,王某某自2020年4月2日休完产假未再上班。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2日终止,并要求某人力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至产假结束的工资8000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但该时间尚在王某某申请的哺乳休假期内,双方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情形消失时终止,因王某某申请哺乳休假期至2020年4月2日,且王某某亦自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0年4月2日,故判决确认某人力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日终止,支付王某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日工资共计8000元。
        某人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依法保护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和福利待遇,是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有力保障了女职工哺乳期内续延劳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消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法官提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保障女职工“三期”权利,依法为女职工发放“三期”工资,缴纳生育保险,协助女职工领取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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