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社保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根据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实施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辖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查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企业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2.企业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3.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管理规章制度;
4.工时休假管理规章制度;
5.职工奖惩管理规章制度;
6.定期召开职代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7.其他劳动管理规章。
(二)企业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1.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2.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3.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表;
4.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5.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6.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三)企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四)企业全面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1.无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五)企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2.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违法行为;
3.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六)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依法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为。
(七)全面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
1.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
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九)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分A(诚信)、B(基本诚信)、C(非诚信)三个等级。
第九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评分在60分-89分,为B级;评分在59分以下的,为C级。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
1.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
2.认定周期内无投诉举报或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
3.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
1.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
2.对当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能够在限期内整改纠正的;
3.认定周期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未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但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逾期仍未纠正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在评先、评优、投标及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收集:
(一)劳动者对企业诚信状况的反映和评价;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的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诚信状况的反映及评价;
(四)其他提供企业诚信信息的渠道。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认定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初步评价。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诚信等级认定内容和标准,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初评。
(二)审查审核。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初评结果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核。
(三)综合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初评审核结果分送当地工信、信访、市场监管、工商、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征求意见后进行综合认定。
(四)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研究认定的结果在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公布。对认定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等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相关企业诚信信息,应及时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评定企业的诚信等级,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A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次年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二)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优先、预约办理或提供有关材料集中办理;
(三)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第十七条 对B级基本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二)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四)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第十八条 对C级非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二)年度内进行不低于2次以上的日常巡视检查;
(三)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四)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五)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实地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经企业申请,依据企业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和程序,及时重新评定其诚信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分表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