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后又就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2023-05-31 08:30:53   浏览:

【案例】
 
        内退后又就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蔡某从一家公司内退后进入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岗位特殊,夜晚接到维修电话也得赶到单位上班,所以,蔡某在职期间经常加班加点。然而,物业公司每月只发给他1800元工资。蔡某了解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60元,于是就要求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支付加班费。物业公司认为,蔡某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双方之间仅形成了劳务关系,可以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蔡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点评】
 
         一般而言,劳动者只能参加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对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或“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劳动法规定享受有关劳动待遇。
        本案中,蔡某内退后进入物业公司工作,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从物业公司安排,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支付加班费等各项权利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对蔡某提出相关要求后仍然置若罔闻,蔡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请求仲裁机构和法院判令物业公司给付加班费用、补足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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