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自己档案详情,能否要求人才交流中心公开?
2023-06-01 21:00:16 浏览:
她想知道:人才交流中心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人才交流中心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张丽丽不属于自己人事档案资料的查阅主体。《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十四条第(一)(四)项则分别指出“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即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均没有查询的权利。正因为张丽丽属于流动人员,所以,人才交流中心有权拒绝其查询请求。
另一方面,张丽丽的人事档案资料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其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人事档案资料并不一定是行政机关所收集、制作、保存,针对的也只是个人,而与公众无关,公众也难以通过单个的人事档案资料了解政府的整个行为,继而作为公众监督政府的依据。从另一角度讲,如果公开个人人事档案还可能泄露个人隐私。鉴于个人人事档案资料不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范围,张丽丽自然不得要求作为政府对应管理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向其公开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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