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场服务人员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3-06-05 14:10:06   浏览:

        一般情况下,双重劳动关系是不被承认的,但贺蓓(化名)认为自己的情形不一般。她说,虽然B公司与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而她长期在A公司工作,且A公司承诺条件许可时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A公司刻意隐瞒时,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A公司向其给付相应期间的工资报酬。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日,贺蓓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客户部文案经理,劳动期限自即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月基本工资15000元。贺蓓称,该合同系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贺蓓的工资由B公司发放,社保由B公司缴纳。2020年3月23日,B公司以业务减少向贺蓓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本案时,贺蓓表示不向B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其在相应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由A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假、休息日加班及延时加班工资,此外还补发年度奖金、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费用合计16万元。
       
为此,贺蓓提交了其与A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打车记录等,证明其与A公司一直在沟通工作事宜,且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等事实,而这些行为均与B公司无关。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A公司表示不认可,B公司表示不清楚。
        
A公司向仲裁庭提交员工手册及请假审批单等证据,证明加班需要审批。称贺蓓主张的加班事宜,均未经过审批,故不存在加倍事实。贺蓓称其未收到过员工手册,B公司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另外,贺蓓称面试的时候A公司口头承认每年均发放年终奖,A公司则予以否认。由于仲裁裁决驳回贺蓓的仲裁请求,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贺蓓认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其天天在A公司上班,且服从A公司的管理。
        
A公司否认贺蓓的主张,不同意贺蓓的诉讼请求及理由。A公司称其系外资控股企业,B公司系经其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贺蓓是B公司员工,二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且B公司为贺蓓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贺蓓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劳动关系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现在想要否认当时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A公司的欺诈。
       
A公司称,贺蓓在诉讼中表示不向B公司主张权利,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前后矛盾,其目的是想干一份工作拿两份收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必须自愿,贺蓓想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除持有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外,A公司还要有用人指标才有可能。在这些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双方之间不可能存在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本案中,贺蓓与B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双方均认可自2019年9月1日开始由B公司为贺蓓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并由B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向贺蓓发送解除通知书,支付相关补偿款。贺蓓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均未就用人单位的主体提出异议,现以其被欺骗签订该劳动合同为由认为上述劳动合同无效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贺蓓的主张,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贺蓓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贺蓓提交微信截图、出境记录、银行流水、公司高管信息、工商变更记录以及邮件截图,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对其进行了隐瞒欺骗。A公司称,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贺蓓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称,其开放办公资源,是为客户提供驻场服务便利条件。其在必要时将贺蓓驻场期间的诉求、表现等真实情况传达给B公司,督促B公司按时发放薪资,目的只是为了使贺蓓能够积极配合A公司妥善地为客户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若B公司及其驻场服务人员不能适当履行其签署的民事合同导致项目损失,B公司需要向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A公司主张,在驻场服务过程中,贺蓓既与其工作人员有业务交流,也会与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其他人员有私人交往或沟通,但这些均不能证明贺蓓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银行流水也恰恰表明B公司向贺蓓支付着工资,贺蓓只是A公司的“外援”,不是A公司的员工。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所查事实,贺蓓与B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由B公司为贺蓓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并由B公司解聘、支付补偿。贺蓓以其被欺骗为由主张其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是法律规定,是劳动者的健康需要,更是维护企业持续发展动力源泉的必然。用人单位应当营造良好温馨的企业文化,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当合法、合情、合理、善意、宽容,特别在劳动者处理事假申请的时候,既要考虑企业的生产情况,又要看事假的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详实,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劳动者有更多的获得感、归属感。作为劳动者,要勤勉尽责,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唯此,劳动关系才能和谐,企业才能健康长久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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