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集体合同内容吗?

2023-06-05 14:18:16   浏览:

        2022年1月,付某等3人作为公司员工推举的代表,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草案事先未经职工讨论通过,合同签订后亦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集体合同执行不久,小陈等5名员工认为公司现行的工时制明显超过法律规定,遂要求公司明确工作时长,如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可是,公司认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不定时延长工作时间是生产任务需要,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评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属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且合同草案须经职工协商议定。《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本案中,集体合同中有关“弹性工时”等有损劳动者利益的部分当属无效。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据此,集体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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