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环境下作业职工突发疾病由谁买单?

2023-06-05 22:23:59   浏览:

        高温作业下中暑,并引发突发严重疾病,是对职工身体健康的一种伤害。当这种伤害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复杂劳动用工的情形,更增加了职工依法维权的难题。一是需要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赔偿责任人,二是需要确认是否存在高温环境、举证困难。以下案例可为职工群众依法维权提供有益帮助。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7年9月,到新某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达公司)处务工,从事纺织车间的机械维护工作。工作地点为富某特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特公司)纺织车间。新某达公司与富某特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都是王某聚。
        2018年7月24日下午14时许,张某在工作期间出现恶心、呕吐、昏厥等症状,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胸腔积液等,住院46天。2018年11月9日,张某在医院进行颅骨缺损修补治疗,住院14天。两次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94408.19元,其中,个人支付医药费83173.17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偏瘫致残程度为四级,误工期限自首次入院之日至本次评残前一日止,张某脑出血遗有偏瘫,建议其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康复治疗约需40000至50000元。
         张某之子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损失。新某达公司认可雇佣张某,富某特公司不认可。工商登记查询结果、照片等证据,证明两公司注册地一致,并在同一地点经营。两家公司均认为各自独立,张某只是在新某达公司工作。张某之子还提交与厂长周某的录像,证明周某代表二公司与张某之子协商赔偿事宜。张某之子还提交了其与富某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聚的通话录音。
        双方对纺织车间温度各执一词。张某一方认为,当时车间温度超过40℃,并提交录像,证明2018年8月8日车间温度为41.2℃。同时,申请车间主任出庭作证;新某达公司提交气象证明、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出事时,温度为28.8℃,且公司已在车间采取降温措施,保证车间温度控制在25至30℃。证人出庭作证称,自己曾经在新某达公司工作,张某工作的车间平常温度就在41至43℃之间,之后还有其他同事也中暑了。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新某达公司、富某特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30853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职工方提供证据证明高温作业
 
        关于张某用工单位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虽提交工商登记查询结果、照片等证据,证明二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但无法证明二公司财产混同,故张某要求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不予认可。结合证据,法院认定张某受雇于新某达公司。
        关于责任划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录像虽并非事发当日,但结合该录像及证人证言,可以确定张某工作时车间温度要高于新某达公司所主张的25至30℃,新某达公司虽提交了部分照片,证明自己采取了降温措施,但车间温度仍要高于气象温度,故法院认为,新某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保护工人的生产环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工作时发生脑出血与所在车间高温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新某达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病3级,其本身的疾病也是造成脑出血的原因。另外,张某在自身存在疾病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向新某达公司主动说明身体情况,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对其脑出血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张某脑出血形成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对于本次伤害,新某达公司承担15%责任,张某自己承担85%责任为宜。
        关于张某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认为,对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经认定张某损失合计1435595.07元,根据双方责任比例,新某达纺织有限公司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15339元。
        一审判决:1.新某达纺织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2153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驳回张某对富某特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劳务环境为“高温环境”
 
         新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张某病发时新某达公司提供的劳务环境为“高温环境”的事实认定是否成立。具体到本案,张某在一审中提交了仪表箱视频、证人证言、急救病例等,证明张某系在高温环境的工作地点病发而就医。新某达公司对工作地点的实际温度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病发时新某达公司提供的劳务环境为“高温环境”符合法律规定。
        2021年8月27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用人单位负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
 
        高温作业与高温天气作业不相同,拿室外温度证明工作场所温度不具有证明力。《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单位负有监测温度和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的义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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