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跨省调整工作岗位,员工不执行可否解聘?

2023-06-06 22:07:31   浏览: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提出日后其有权跨省调动我的工作,如果我拒绝或迟延到岗7天以上,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为了得到该份工作,加之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员工也有这样的要求,我当即同意了。时过两年,公司决定将我调往相隔千里的外省工作。公司见我收到3份通知后仍以自己已在原工作地形成固定的生活圈和交际圈为由予以拒绝,且已旷工达47天,遂在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将我解聘。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读者:

 
       你不能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一方面,案涉劳动合同关于调岗的约定,对你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与之对应,你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彼此都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公司提出其有权跨省调动你的工作作为合同内容,是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并非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你的权利,甚至你可以接受也有权拒绝接受,你明知却认可已形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跨省调动劳动者工作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案涉劳动合同关于跨省调岗的约定不在无效之列。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指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你明知自己的工作地点会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异地调整,却在3次接到公司调整工作地点通知后拒不前往,甚至前后旷工达47天,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已经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其解聘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违法,本案中,公司的调岗显然是合法的,你无权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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