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半年未退工,人社执法破难题
2023-06-15 09:56:00 浏览:
【基本案情】
经查,A公司是一家信托公司。2021年12月21日,王某因个人身体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承诺之后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但并未说明最后的工作期限。A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以王某在职期间负责的项目正在启动风险认定为由,告知其需等待认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王某予以配合,并按正常出勤到岗上班,同时,多次催促A公司尽快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至2022年7月,A公司仍以王某的项目风险认定程序尚未结束,无法认定其在职期间的风险责任为由,迟迟没有同意王某的离职请求,也未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2022年7月15日,王某再次通过邮件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表示7月15日为最后的工作日。此后,王某再未出勤,公司也未要求其返岗并安排相应的工作内容。
2022年9月29日,徐汇大队向A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A公司限期办理王某的退工登记手续。最终,A公司在整改期限内为王某办理了退工登记手续。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基于某些岗位的特殊性,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了超过30天的合理预告期,是否有效?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进行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实践中很多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企业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长于30天的预告期也是有效的。
本案中的A公司是一家信托公司,鉴于其行业特点,对离职人员进行必要的风险责任评估本是正常经营需要,但在王某提交辞职报告达半年之后,A公司始终未出具相应的认定结论,仅以风险认定程序尚未结束,迟迟未办理王某的退工登记手续,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应当依法改正。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8b8de3cc6c0010000df844d7e124a.html
经查,A公司是一家信托公司。2021年12月21日,王某因个人身体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承诺之后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但并未说明最后的工作期限。A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以王某在职期间负责的项目正在启动风险认定为由,告知其需等待认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王某予以配合,并按正常出勤到岗上班,同时,多次催促A公司尽快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至2022年7月,A公司仍以王某的项目风险认定程序尚未结束,无法认定其在职期间的风险责任为由,迟迟没有同意王某的离职请求,也未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2022年7月15日,王某再次通过邮件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表示7月15日为最后的工作日。此后,王某再未出勤,公司也未要求其返岗并安排相应的工作内容。
2022年9月29日,徐汇大队向A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A公司限期办理王某的退工登记手续。最终,A公司在整改期限内为王某办理了退工登记手续。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基于某些岗位的特殊性,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了超过30天的合理预告期,是否有效?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进行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实践中很多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企业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长于30天的预告期也是有效的。
本案中的A公司是一家信托公司,鉴于其行业特点,对离职人员进行必要的风险责任评估本是正常经营需要,但在王某提交辞职报告达半年之后,A公司始终未出具相应的认定结论,仅以风险认定程序尚未结束,迟迟未办理王某的退工登记手续,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应当依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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