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自主创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加大我市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7〕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主创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人员范围


  西安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后,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补贴的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仅限西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二)申请人须为所创办企业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

  (三)补贴申领期限为2年,即申领时间距工商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不得超过2年。


  三、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3000元。同一人创办多家经济实体的,只能申请一次。


  四、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的,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支付给个人。

  经营所在地在我市各开发区的,申请人向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开发区审核后汇总报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向市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至市就业服务中心,再经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至本人。

  (二)申报资料:

  1.《西安市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

  (二)从严把关,规范申请流程。各经办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尺度,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补贴范围,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就业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

  (三)加强核查,杜绝重复申领。创业人员只能一次性享受创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凡申领过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不得再申领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经办机构应做好材料审核、台账登记及补贴申报等工作。各经办机构可采取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自主创业人员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于弄虚作假申领补贴的个人,一经核实,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沟通,确保资金按时拨付。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各级人社经办机构在补贴审批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误的再拨付资金,公示期不少于7天。

  附件:西安市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