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受伤,仲裁委化解纠纷
2023-06-18 20:04:06 浏览:
新业态从业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是时下的一个难题,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在合同上动手脚来逃避责任,这让新业态从业者维权难上加难。如遇这种情况,新业态从业者该如何维权?
董某于2021年2月在宁波市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员工作。该公司与董某签订一份商务合作协议,同时未为董某缴纳社保。
2021年6月,董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造成趾骨骨折。董某康复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表示,董某自购电动自行车挂靠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工作,双方系商务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同意一次性向董某支付相关赔偿款4万余元。
虽然董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是商务合作协议,但是协议中明确规定董某要接受公司管理。同时,该公司为董某制定了周密的排班表,董某需按时上下班,请假需提前报备。以上均说明董某在职期间接受公司管理,受公司支配进行工作,双方已形成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且董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属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公司应对董某本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董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但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故仲裁委根据董某伤情,参照工伤赔偿标准对双方进行调解。
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雇佣协议、承揽协议等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但若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仲裁委仍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依然无法豁免。
仲裁委提醒,新业态用工单位应谨慎梳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关系属性,及时与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缴纳社保。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6-18/7880582.shtml
董某于2021年2月在宁波市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员工作。该公司与董某签订一份商务合作协议,同时未为董某缴纳社保。
2021年6月,董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造成趾骨骨折。董某康复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表示,董某自购电动自行车挂靠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工作,双方系商务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同意一次性向董某支付相关赔偿款4万余元。
虽然董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是商务合作协议,但是协议中明确规定董某要接受公司管理。同时,该公司为董某制定了周密的排班表,董某需按时上下班,请假需提前报备。以上均说明董某在职期间接受公司管理,受公司支配进行工作,双方已形成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且董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属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公司应对董某本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董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但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故仲裁委根据董某伤情,参照工伤赔偿标准对双方进行调解。
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雇佣协议、承揽协议等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但若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仲裁委仍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依然无法豁免。
仲裁委提醒,新业态用工单位应谨慎梳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关系属性,及时与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缴纳社保。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6-18/78805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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