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2023-06-25 16:37:23 浏览: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一周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运动员权利保障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涉及欠付运动员工资、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等关系运动员切身利益的纠纷。
案情显示,某俱乐部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某俱乐部欠李某赛季绩效工资及奖金,并承诺于两个月之内支付。因该俱乐部逾期未支付,李某提起诉讼,请求该俱乐部支付所欠工资及奖金。
法院认为,该俱乐部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李某以欠条为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法院判决该俱乐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及奖金。本案裁判依法将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支持运动员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及时有效保障运动员劳动权益。
运动员与其接受训练、代表参赛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就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确认劳动关系问题。
雷某(未满十六周岁)之父代其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该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该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该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
后该体育公司与案外人解除了培训基地的投资合作协议,雷某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雷某以无法享受培训、该体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公司以雷某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反诉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雷某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法院认为,雷某签订合同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某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雷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雷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法院重点审查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打牢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根基,促进职业体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6-25/7886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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