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劳动者不续签,是否有医疗补助费?
2023-07-05 16:37:32 浏览:
★案情简介
先生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1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赵先生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负担。贸易公司在向赵先生发放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工资时,均未扣除本应由赵先生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
2020年2月27日赵先生开始请病假,医院先后为赵先生开具休息日期至4月18日的病情证明单。2月28日,贸易公司向赵先生发出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3月30日,贸易公司出具劳动合同顺延通知称,由于赵先生尚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将依法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后双方确认劳动合同顺延至2020年4月18日终止。
2020年4月2日,赵先生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4月28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赵先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贸易公司在向赵先生发放2020年4月病假工资时,扣除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的个人承担部分4310.47元。
2020年5月19日,赵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310.47元及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公司补足赵先生工资差额并支付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