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发挥其引领大众创业、促进万众创新作用,根据《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大创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大创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大创引导基金的引导投资,鼓励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对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利用专业创业投资机构的创业资源为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二、基本原则


  大创引导基金以效率和安全为核心,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原则,委托专业创业投资机构采用保底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运营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

  大创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扶持对象


  大创引导基金扶持对象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大创企业)。

  大学生创业企业指创办时法定代表人为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后五年内大学生(包括大专、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同时成立之初的大学生法定代表人目前仍为企业股东和主要经营者。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指留学人员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其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留学人员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本科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大创引导基金扶持对象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

  2、企业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下,或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下;

  3、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代表未来的技术发展方向。


  四、基金规模


  大创引导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在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安排。大创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合作周期


  大创引导基金合作周期为7年,自运行管理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算。大创引导基金在合作周期内可循环使用。


  六、工作目标


  大创引导基金每个合作周期内投资我市10家以上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大创企业,力争实现3家被投企业成功上市或被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收购。


  七、组织架构


  (一)管理机构:成立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和制定相关政策等有关大创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才服务局),由管委会组成部门派出代表构成,负责管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运行管理机构: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高投)作为大创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机构,由市高投子公司作为大创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受管委会委托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受托管理机构:管委会在大创引导基金每个合作周期内通过公开征集选择1-2家国内VC投资业绩突出、创业资源丰富、管理成熟规范,关注我市大学生创业事业的专业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大创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合作,通过保底跟进投资的形式委托其对大创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创业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丰富的天使投资和VC投资经验,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大创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基金管理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大创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大创企业,其中对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投资总额不高于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大创引导基金总额的50%。

  大创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从事信息产业、文化创意、金融服务、旅游休闲、健康产业、高端装备等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创企业。

  大创引导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的大创企业或成为大创企业第一大股东。

  (二)管理费:运行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大创引导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运行管理机构年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大创引导基金规模的0.8%;受托管理机构年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大创引导基金规模的2%。管理费主要用于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工作支出。

  (三)基金返还:在合作周期结束后,受托管理机构按不低于其受托管理的大创引导基金总额、提取的管理费总额和按规定应支付的利息(如有)之和向运行管理机构返还大创引导基金,并应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保障大创引导基金的安全收回。

  (四)大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基金合作方式


  1、合作形式:大创引导基金以保底跟进投资方式进行合作。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选定大创企业明确投资意向,报管委会办公室对大创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后,大创引导基金再同时进行跟进投资。

  2、出资形式:受托管理机构(或经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委托管理机构成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管委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监管账户,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接收大创引导基金出资、向跟进投资企业出资的指定账户,该账户受所在银行和运行管理机构的监管。

  保底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应与受托管理机构对同一大创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为分散投资风险,保底跟进投资的累计出资最高不超过受托管理机构对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项目退出及权益让渡:受托管理机构所投资项目实现退出的,应及时将退出部分的大创引导基金返还运行管理机构,如需继续进行下一轮投资,按照管理办法进行申请。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5年内(含5年),受托管理机构向运行管理机构返还其受托管理的大创引导基金的,大创引导基金不收取利息。超出5年的,对超出5年部分,大创引导基金按照返还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并于合作协议结束时进行保底清算。


  十、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大创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对大创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自受托管理机构与运行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1年内未按规定向大创企业投资的,或自受托管理机构与运行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5年内受托管理机构投资总额未达到受托管理的大创引导基金总规模50%的,或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大创引导基金的,及有其它未能按照本办法要求投资的情形,则管委会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在下一合作周期中不再与该受托管理机构合作。

  (二)运行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大创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个投资项目投资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投资项目资格审核材料和其所管理的基金认定材料;在大创引导基金向每个投资项目实际出资后一周内,受托管理机构应对所投资项目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在大创引导基金退出所投资项目后一周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备案;并每年向运行管理机构出具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受托管理机构须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