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医疗期内辞职,无欺诈无胁迫不能反悔

2023-07-09 19:07:21   浏览:

编辑同志:
 
       在公司工作5年半时,我不幸遭遇工伤并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经过4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我的身体健康状况明显好转。经咨询并了解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及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待遇后,我决定回邻省老家治疗。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图方便且不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在我主动提出与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事宜另行处理后,公司同意了我的请求。
       请问:在过了一个月之后,我还能对解除劳动关系反悔吗?
 
读者:赵婷婷
 
赵婷婷读者:

 
       你不能对解除劳动关系反悔。
       一方面,医疗期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由于你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半,所以,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中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而没有禁止职工要求解除,也未禁止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因此,你与公司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你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住院治疗、咨询过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及享有停工留薪相关待遇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需要而主动要求与公司签订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无疑是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你自然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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