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劝退孕妇未成功 花言巧语签“协解”

2023-07-13 17:06:19   浏览:

       李女士气愤地说,一家文化公司,心思不用在创意上,却全部用在对付职工身上,她实在想不通。
       李女士自述,好几年前,她应聘进入这家文化公司,担任短视频编辑。她工作勤恳,又很好学,即便是前两年碰到疫情,她都居家办公,没有耽误工作。
       本来以为熬过冬天是春天,哪知,随着她今年怀孕,公司开始出“幺蛾子”了。领导先是对她孕后体检有怨言,认为她一次次跑医院影响工作;后来,又对她妊娠反应表示不满,认为影响了办公室氛围。前几天,公司人事部门竟然找她谈话,说她怀孕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希望她主动辞职,安心生育。公司的说法,当即遭到她的不满和反对。她表示婉拒后,认为这场风波就此过去。可是,企业见劝退这招失灵,转而又出新招。昨天,公司人事部门再次找她谈话。这次,人事部门好言好语相劝,说李女士保胎需要良好的环境和营养,公司的创意不仅需要“绞尽脑汁”,还要没日没夜工作,对保胎不利,希望李女士从大局出发,也为了保护未出生的胎儿,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待李女士生育后,生活平稳下来,再回公司工作。人事部门还说,为了表示公司的诚意,企业还决定李女士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李女士说:“她实在想不通,一个文化公司不把心思用在创意上,却用在对付怀孕的女职工身上。”
       律师认为,这家文化公司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女职工的生育期、哺乳期和怀孕期权利,俗称“三期”,作为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明确受到法律保护。“三期”女职工只要不严重违纪违法,用人单位就不能寻找借口,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那么,女职工自行辞职呢?林峰说,孕期女职工辞职,就法律关系来说,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系劳动者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但对辞职女职工来说,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还会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那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孕期女职工日后反悔,是不是能以“重大误解”或其他理由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呢?就时下来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仲裁和法院一般会认为当事双方已协商一致,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处置其权利,法律亦未禁止该行为,应视为有效。因此,作为当事人,李女士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公司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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