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工服费”吗?
2023-07-13 17:09:48 浏览:
近日,“离职后被公司通知工服要扣钱”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
一位网友表示,离职一个星期,公司突然通知最后一个月工资要扣除工服费270元。这个工作服很丑而且是外出开会时强制穿的紧身裙,拿的时候没通知要扣钱,现在理由是工作不满一年扣钱……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工服费的争议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工服押金”或“折旧费”吗?离职员工有义务归还工服吗?
用人单位可以收取“折旧费”吗?
员工工服主要分两类。第一类工作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第二类工作服属于仪容仪表类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业出于企业形象及岗位需求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但员工着工服也是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风采,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此类工服的费用原则上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但员工自愿购买工服的除外。
如该公司销售部职工王某向公司领取西服一套、长袖衬衫和短袖衬衫各二件。后公司在公司OA系统中发布关于员工着装相关事宜的通知一份,载明“员工领用的工作服,公司不予收回。员工离职时,公司将根据入司工作年限和领用时间的不同,按工作服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给个人。”
王某离职后,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获得支持。
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需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因为公司并非全额扣除王某工作服款,而是根据“谁享受,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王某的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扣除,无违法或不妥之处。
王某答辩称:领取工作服几天后才接到公司通知称工作服有折价情况,但接到通知不代表对该通知内容没有异议,且对工作服的采购没有知情及表达的权利。公司在辞退王某时也不接受他退还工作服,故公司扣除王某360元工作服款是不合理的。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向员工提供工作服,员工离职时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领用时间的不同将工作服按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给员工的规定,系浙华公司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单方规定,未经王某同意。浙华公司据此扣除王某工作服款360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王某要求公司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法院予以支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2)甬镇民初字第1260号)
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工服押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收取服装押金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请示的复函,“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服装押金。”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用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用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简单讲,就是若工服并非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即便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用人单位亦不能要求设置担保形式。除非工服价值较高,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可以约定一定合理数额的担保。但是只要劳动者归还了工服,用人单位就不能扣除“工服费”。
离职员工有义务归还工服吗?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工服,到底是单位财物必须归还的,还是员工的福利待遇,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有没有规定或约定。如果有规定或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一般倾向于属于员工的福利,员工没有归还工服的义务。但如属于单位财物,工服只是“借”给员工工作时使用的,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归还,员工不予归还或故意损坏的,单位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向本院提交收据一份,证明一套工服费150元已退还员工,另一套已损毁,故未退还员工。关于工服费,员工出具的收据已确认收到工服费150元,另一套有破损未退还,故员工再向公司主张工服费,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2375号)
由此看来,本文开头中的那位离职员工,只要将那件紧身裙还给公司,公司就不能扣除她的工服费。除非员工离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工服,或者因员工违约辞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948f3beb5c0010000df844d7e124a.html
一位网友表示,离职一个星期,公司突然通知最后一个月工资要扣除工服费270元。这个工作服很丑而且是外出开会时强制穿的紧身裙,拿的时候没通知要扣钱,现在理由是工作不满一年扣钱……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工服费的争议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工服押金”或“折旧费”吗?离职员工有义务归还工服吗?
用人单位可以收取“折旧费”吗?
员工工服主要分两类。第一类工作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第二类工作服属于仪容仪表类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业出于企业形象及岗位需求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但员工着工服也是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风采,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此类工服的费用原则上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但员工自愿购买工服的除外。
如该公司销售部职工王某向公司领取西服一套、长袖衬衫和短袖衬衫各二件。后公司在公司OA系统中发布关于员工着装相关事宜的通知一份,载明“员工领用的工作服,公司不予收回。员工离职时,公司将根据入司工作年限和领用时间的不同,按工作服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给个人。”
王某离职后,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获得支持。
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需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因为公司并非全额扣除王某工作服款,而是根据“谁享受,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王某的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扣除,无违法或不妥之处。
王某答辩称:领取工作服几天后才接到公司通知称工作服有折价情况,但接到通知不代表对该通知内容没有异议,且对工作服的采购没有知情及表达的权利。公司在辞退王某时也不接受他退还工作服,故公司扣除王某360元工作服款是不合理的。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向员工提供工作服,员工离职时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领用时间的不同将工作服按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给员工的规定,系浙华公司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单方规定,未经王某同意。浙华公司据此扣除王某工作服款360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王某要求公司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法院予以支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2)甬镇民初字第1260号)
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工服押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收取服装押金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请示的复函,“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服装押金。”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用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用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简单讲,就是若工服并非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即便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用人单位亦不能要求设置担保形式。除非工服价值较高,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可以约定一定合理数额的担保。但是只要劳动者归还了工服,用人单位就不能扣除“工服费”。
离职员工有义务归还工服吗?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工服,到底是单位财物必须归还的,还是员工的福利待遇,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有没有规定或约定。如果有规定或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一般倾向于属于员工的福利,员工没有归还工服的义务。但如属于单位财物,工服只是“借”给员工工作时使用的,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归还,员工不予归还或故意损坏的,单位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向本院提交收据一份,证明一套工服费150元已退还员工,另一套已损毁,故未退还员工。关于工服费,员工出具的收据已确认收到工服费150元,另一套有破损未退还,故员工再向公司主张工服费,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2375号)
由此看来,本文开头中的那位离职员工,只要将那件紧身裙还给公司,公司就不能扣除她的工服费。除非员工离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工服,或者因员工违约辞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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