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路上被他人撞伤 获第三人赔偿同时可申请工伤赔偿
2023-07-16 20:50:13 浏览:
张某是某单位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500元。2022年5月20日,张某下班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住院45天,做了开颅手术,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精神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2146.57元,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55801.57元。
2022年7月10日,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8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张某向某单位提起工伤赔偿遭拒。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单位赔偿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314034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单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314034元。某单位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不应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某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单位的诉讼请求,某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中,张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存在任何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张某要求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具有法律依据。
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有权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与张某存在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基于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单位没有依法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院判决某单位赔偿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依据。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同时又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具有法律依据。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7-15/7910273.shtml
2022年7月10日,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8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张某向某单位提起工伤赔偿遭拒。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单位赔偿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314034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单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314034元。某单位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不应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某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单位的诉讼请求,某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中,张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存在任何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张某要求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具有法律依据。
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有权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与张某存在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基于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单位没有依法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院判决某单位赔偿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依据。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同时又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具有法律依据。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7-15/79102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