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不明说 职工咋维权

2023-07-19 21:04:02   浏览:

【案情介绍】

       某公司须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任务,现有职工均不能胜任,便物色合适人选;经人介绍,与蔺先生取得了联系。蔺先生与该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蔺先生完成特定的工作,由公司按月支付工资3600元,合同履行至相关工作结束之日止。签订合同后,蔺先生开始工作,公司亦按月正常支付工资。自第三个月始,工作继续,而工资开始拖欠,达三个月。拖欠了三个月工资后,公司给蔺先生一份书面通知,让其先“放假”回家,等单位通知后再回岗工作。蔺先生回家后,便再未等到单位通知其回岗的消息。此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无故未通知原告继续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无故解雇就要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基本都知道这点。所以,实践中,有些单位并不直接采取向劳动者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明确的方式表达意思,不采取“硬解雇”,而是采取让劳动者“休假”、“待岗”等方式,让劳动者回家去“等通知”、“等消息”,而又不明确通知的期限,这就让劳动者处于一种完全不确定的状态,生活上和心理上都陷入无助和迷茫。既不让工作,又不说辞退,这实际就是一种“软解雇”、“软辞退”,行解雇之实,而又无解雇之名,以此来规避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就属此种情形。
       然而,软解雇也是解雇,其实际效果与直接以辞退通知方式将劳动者辞退并无实质区别,一样是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担责。所以,法院的判决不拘泥于现象,深入到了事情的本质,体现了实质正义,符合了《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真正做到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蔺先生赔偿金的数额为3600元,是因为蔺先生在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1800元,而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即为3600元。
       本案中,公司拖欠蔺先生工资,当属违法,应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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