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好心留用员工反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20 20:30:14 浏览: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小公司。去年年末起,公司人事病休了三个月。期间,员工小李合同到期了。考虑到疫情期间工作不好找,公司就暂时留用他,打算等人事回来再说。今年3月,人事上班后即与小李协商补签书面合同的事,因一些细节没谈拢,一直没有签成。4月,公司决定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小李提出要公司支付他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我们当时没有与小李终止劳动合同是出于照顾,未及时续签合同也没有主观恶意,请问他要我们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金有依据吗?
读者 崔先生
崔先生:
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签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罚则条款不仅适用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也适用于劳动合同续签的过程中。从你的表述来看,看不出公司存在可以免责的事由,小李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有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亦强调该条仅适用于合同期满后1年内,双方亦不存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如小李符合上述情形,那么你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只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即可。但小李如存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或存在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定事由的,你们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96d9cb50ec0010000df844d7e124a.html
我们是一家小公司。去年年末起,公司人事病休了三个月。期间,员工小李合同到期了。考虑到疫情期间工作不好找,公司就暂时留用他,打算等人事回来再说。今年3月,人事上班后即与小李协商补签书面合同的事,因一些细节没谈拢,一直没有签成。4月,公司决定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小李提出要公司支付他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我们当时没有与小李终止劳动合同是出于照顾,未及时续签合同也没有主观恶意,请问他要我们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金有依据吗?
读者 崔先生
崔先生:
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签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罚则条款不仅适用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也适用于劳动合同续签的过程中。从你的表述来看,看不出公司存在可以免责的事由,小李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有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亦强调该条仅适用于合同期满后1年内,双方亦不存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如小李符合上述情形,那么你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只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即可。但小李如存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或存在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定事由的,你们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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