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虚拟股分红系福利待遇,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2023-07-20 20:34:34   浏览:

       小关于2019年6月入职某技术公司,入职当日她签收的《员工手册》中载明:“5.1.虚拟股分红是对工作满完整财年,工作表现优异的员工的一种奖励,跟公司(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有直接关系,并非员工特定的收入。分红发放前,员工受到公司《奖惩制度》中任何形式的处罚,或员工工作表现不佳、旷工、请长假、提出离职、公司政策调整等,公司有权收回分红权不再发放……”2021年6月17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小关,其虚拟股额度为6000股,公司将把上一年度虚拟股分红,按每股收益2.5元的标准在2021年9月向职工进行发放。2021年11月,小关与公司协商一致转为兼职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其中载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未向小关支付应于2021年9月支付的虚拟股分红金额。2021年12月,小关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虚拟股分红金额15000元。劳动仲裁机构认为虚拟股分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不予受理。2022年1月,小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六类法定情形属于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也就意味着属于上述六类情况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如果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关于股权分红的争议,不在上述范围内,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虚拟股分红系福利待遇,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是,本文前述案例中的“虚拟股分红”,并非劳动者实际持有用人单位股份而产生的股息股利。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福利待遇系用人单位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在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保障,由此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而前述案例中的“虚拟股分红”,实质上是一种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因此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小关虽于2021年1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时间上系在公司承诺发放分红日期之后,其又转为兼职继续在公司工作,故不应由此影响她原有的福利待遇。
       此外,法院在审理后还认为,公司主张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中已载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因系其提供的格式文本,结合上下文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解释即双方仅就合同终止日期和工资结算达成一致,并未涉及福利待遇的结算,故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小关支付虚拟股分红15000元。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96d9ac71fc0010000df844d7e12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