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兼职时薪16元”合法吗?

2023-07-20 20:36:42   浏览:

  近日,“优衣库门店回应大学生发文吐槽”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
   有人发文吐槽在优衣库兼职销售经历,指责薪资少、兼负责打扫,质问“大学生就活该1小时16元给你打扫卫生?”涉事门店人员对此逐一回应,称企业有规章流程,能否接受看个人。
   有人说,“时薪16元”是否违反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其实“兼职”的概念在法律上并不确定,可能是全日制用工,也可能是非全日制用工或者非劳动关系,相对应的法律规制也是不同的,所以是否合法也要具体分析。
 
什么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后,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有所不同,目前上海是每小时24元,标准较低的地方也基本上超过了16元。
   若优衣库与兼职员工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那么“时薪16元”,就有可能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既要审查形式要件,也要审查实质要件,重点在于实质要件。这些实质要件包括:工作时间标准、报酬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实行小时考勤等等。
   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实际工作时间是否因本人的原因而超过法律标准。如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包括以上员工“打扫卫生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一般来说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至于用人单位采取月工资的支付形式,或双方约定了试用期等,不作为认定全日制用工的充分条件。但一般而言,劳动者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为其他单位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则可考虑认定劳动者与目前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请求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加班费的,有关部门或分为三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但系劳动者原因的,不予支持。二是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但低于法定标准的,应当予以认可,但仍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的工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处理。三是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且高于法定标准的,仲裁部门应向劳动者释明法律关系和相应的条款。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如支持,应按全日制用工下加班工资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法律释明后,劳动者仍主张要求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
 
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到小时
 
  在劳动关系确认的前提下,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的,一般应按全日制用工认定。
   若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全日制用工,那么所谓小时工资只是一种折算工资的方法,适用的就不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一年中,劳动者共享受115天的休假天数——104天的休息日以及11天的法定节假日,但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计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一年中104个休息日之外的天数都算作年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目前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算是最高的,为2690元,折算到小时就是2690元÷21.75天÷8=15.46元。由此可见,若双方形成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时薪16元”可能并未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但是一旦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需承担其他相应的义务,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依法支付加班费等。
   以计算加班费为例,不是简单的“做几个小时按照几个小时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而是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在校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标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双方之间既不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也不形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由于一方不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不按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特殊关系,也称“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如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需强调,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
   另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也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实习单位违反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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