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从何时起算?

2023-07-24 19:48:09   浏览:

       近期网友普遍关注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网友Lulu酱提问:“我2005年3月入职一家大酒店担任副经理,最近酒店破产了,说我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非解除,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种说法对吗?”
      这家酒店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一起来看看是如何规定的吧↓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网友Lulu酱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且该酒店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起算点也是有区别的。根据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有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则仍按照当时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于2002年5月1日施行,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对于用人单位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即使用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网友Lulu酱即符合这种情形,其于2005年3月入职用人单位,显然用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年限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这家酒店对于经济补偿年限起算点的说法是不对的。
       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未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若用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若用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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