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职工擅自找人顶班,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3-07-27 21:17:14 浏览:
★案情简介
钟某在某公司任船舶检验员。一天,其本应在货轮上负责检查货物的装运工作,却因临时有事,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找朋友高某顶替其工作。后公司认为登船的检验员未完成工作并给公司带来声誉风险,遂以钟某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装货现场、擅自安排他人顶岗,违反基本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
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未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钟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钟某找高某“代班”或“顶岗”的行为,本质是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履行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追认,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亲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由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所决定的。劳动者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在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未规定或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义务,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虽未明示亲自履行的条款,但这是劳动合同的应有之义务,无需双方当事人再行约定。因此,法院认为,钟某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主张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劳动者亦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以规章制度未规定为由规避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990c8d87fc0010000df844d7e124a.html
钟某在某公司任船舶检验员。一天,其本应在货轮上负责检查货物的装运工作,却因临时有事,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找朋友高某顶替其工作。后公司认为登船的检验员未完成工作并给公司带来声誉风险,遂以钟某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装货现场、擅自安排他人顶岗,违反基本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
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未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钟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钟某找高某“代班”或“顶岗”的行为,本质是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履行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追认,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亲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由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所决定的。劳动者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在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未规定或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义务,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虽未明示亲自履行的条款,但这是劳动合同的应有之义务,无需双方当事人再行约定。因此,法院认为,钟某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主张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劳动者亦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以规章制度未规定为由规避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990c8d87fc0010000df844d7e12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