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关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2250元/月,二级伤残2120元/月,三级伤残2000元/月,四级伤残1880元/月。
三、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5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7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15元/月。
四、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103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80元/月。
五、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本指导意见第二、三、四条款中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
各市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六、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的支付渠道均按原渠道列支。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7年1月1日期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