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备案制度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十九大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人社工作,减少办事环节,提高服务效能,自2017年12月1日起,全面简化劳动用工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备案程序,实行网上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和企业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网络备案适用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应当在“哈尔滨市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注册,并履行网上录入劳动用工和企业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备案程序。
二、劳动用工网络备案主要内容
(一)通过互联网,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完成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三、劳动用工网络备案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进落实劳动用工网络备案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专门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劳动用工网络备案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网络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用工网络备案工作的职责范围原则与原劳动合同备案职责范围一致。即:市人社局负责市直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直省属下放我市备案单位及无主管部门人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各区人社局负责区属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各县(市)人社局原则按属地原则开展用工网络备案工作。
(三)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网络备案手续,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取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册》的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工作程序。
(四)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blss.gov.cn)和“哈尔滨市劳动关系群”(QQ群号:323862871),提供《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示范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自行下载。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人单位网络备案信息核准工作。要设专人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的首次信息注册和操作使用,做好服务咨询等工作,确保劳动用工网络备案制度顺利推进。
四、实行企业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网上备案
企业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各企业通过互联网在“哈尔滨市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自行填报相关信息,经人社行政部门网上确认后,即可自行打印“年工资基金分季使用表”,取消在“年工资基金分季使用表”上加盖“企业工资基金管理专用章”工作程序。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