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8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要求,成都市实施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户籍迁入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第五条  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户籍迁入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