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8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科学调控人口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或按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对特大城市人口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明确年度人口控制总量,优先满足人才发展战略,并按照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

  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居住地申请积分。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居住、教育背景、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个人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年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指标。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各项指标积分之和。

  (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年累积计算;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连续居住按1/年累积计算。

  (三)教育背景指标。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指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按照就业所在区域计算分值,其中:属于东进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和南拓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新区鹿溪智谷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服务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天府新区南区产业园、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按照20/年累积计算;北改区域(试行范围包括青白江区先进材料产业园、青白江区国际铁路临港服务业集聚区、新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彭州市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按照10/年累积计算;其他区域不加分。

  (五)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指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5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10分。

  (六)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申请人属于本市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范围内的,加10分。

  (七)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申请人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加2分;超过1万元的,按每0.1万元加0.2分累积计算,最高分不超过10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次加2分,最高分不超过10分。

  (八)鼓励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省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申请人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加10分。申请人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加10分。

  (九)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10分。

  (十)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工商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十一)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条减20分。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标。申请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减50分。

  第九条 积分标准分值为10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第十条 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积分结果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五)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请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积分核定,报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市人口服务管理办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等依次进行排位,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确定入户名单并公示。

  第十七条 积分入户名单由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布。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