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个体户”的外卖骑手找回了员工身份
2023-08-24 20:23:18 浏览:
网络平台在丰富用工模式、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同时,也出现了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认为,骑手工作时间自由、不受支配,属于“个体户”;骑手则认为,自己受公司管理,是公司的一员。那么,骑手到底为谁“打工”?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明确了骑手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9年,经营网络平台服务、物流配送服务、广告设计等,并承接某外卖平台市场开发、商家入驻、商家运营维护、配送等工作。同年,木拉勒通过招聘广告应聘到该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
入职后,该公司为木拉勒注册了账号,并对其进行管理,包括接单、送餐、上线、下线等,要求木拉勒遵守考勤、薪酬、考评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放了印有“某某外卖”字样的员工制服,电动车上印有某外卖公司标志标识。
2021年8月,木拉勒离职。同年12月,木拉勒又重新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月,木拉勒在送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木拉勒向乌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木拉勒与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木拉勒不服,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与外卖骑手木拉勒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每一个18岁以上公民均可自行注册骑手账号,没有地点、时间的限制;统一的工装是为了骑手的安全,而不是强制性的要求;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检测报告,送餐人员要进行培训、对配送容器也要进行清洗消毒。这些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木拉勒则认为,在做骑手期间,他严格遵守公司“上班不得迟到、下班时间三班倒,一个月开三次晨会,周六、周末不允许请假,一个月休息不得超过四天”的规定,并担任外卖送餐小组的小组长。因此,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首先,木拉勒与该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其次,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服务等,木拉勒从事的外卖送餐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再者,木拉勒是通过该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从事全职骑手送餐工作,并且通过该公司的APP平台接受工作,遵守公司制定的考勤、薪酬、考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法院认为,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用工方式之一,虽然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管理模式由 传统的线下管理转变为线上管理,工作时间更具灵活性,但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仍与传统用工方式相同。
经过两次审理,法院均认定木拉勒与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8-24/7956656.shtml
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9年,经营网络平台服务、物流配送服务、广告设计等,并承接某外卖平台市场开发、商家入驻、商家运营维护、配送等工作。同年,木拉勒通过招聘广告应聘到该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
入职后,该公司为木拉勒注册了账号,并对其进行管理,包括接单、送餐、上线、下线等,要求木拉勒遵守考勤、薪酬、考评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放了印有“某某外卖”字样的员工制服,电动车上印有某外卖公司标志标识。
2021年8月,木拉勒离职。同年12月,木拉勒又重新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月,木拉勒在送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木拉勒向乌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木拉勒与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木拉勒不服,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与外卖骑手木拉勒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每一个18岁以上公民均可自行注册骑手账号,没有地点、时间的限制;统一的工装是为了骑手的安全,而不是强制性的要求;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检测报告,送餐人员要进行培训、对配送容器也要进行清洗消毒。这些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木拉勒则认为,在做骑手期间,他严格遵守公司“上班不得迟到、下班时间三班倒,一个月开三次晨会,周六、周末不允许请假,一个月休息不得超过四天”的规定,并担任外卖送餐小组的小组长。因此,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首先,木拉勒与该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其次,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服务等,木拉勒从事的外卖送餐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再者,木拉勒是通过该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从事全职骑手送餐工作,并且通过该公司的APP平台接受工作,遵守公司制定的考勤、薪酬、考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法院认为,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用工方式之一,虽然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管理模式由 传统的线下管理转变为线上管理,工作时间更具灵活性,但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仍与传统用工方式相同。
经过两次审理,法院均认定木拉勒与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08-24/79566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