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现将原文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扩大援企稳岗覆盖面
各地要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援企稳岗政策宣传,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将援企稳岗政策及时送到企业。要通过“护航行动”,实现“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和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的主体全覆盖。
二、扶困扶危,加大精准帮扶力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进一步推进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安置职工,稳定用工岗位。
(一)对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并在经办年度7月底前足额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费。
(二)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100%实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护航行动”取得实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援企稳岗实施“护航行动”的重要性,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将“护航行动”作为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pdf
2017年12月4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