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无效案例①

2023-08-27 20:12:22   浏览: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会使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提高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效率。然而,林女士、肖女士按照这种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却遇到不少麻烦,譬如合同约定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须双倍赔偿、遭遇工伤损失自负、早晚及周末加班没有加班工资等,这些内容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但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他们又已在合同上签名确认。此时,该怎么办?相关约定法律效力如何?
 
【案例1】 合同约定造成公司损失“双倍赔偿”,无效!
 
       2023年1月,林女士入职一家公司。当时,公司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写明:“如林女士造成公司损失,必须双倍赔偿。”事情说来也很凑巧,2023年7月29日,林女士在上班时接了一个电话。由于接打电话分散了注意力,林女士操作的机器发生空转并损坏。近日,公司以双方有约定在先为由,要求林女士双倍赔偿因机器损坏造成的2万余元经济损失。
       林女士真的要双倍赔偿吗?
 
【点评】
 
       林女士无需双倍赔偿公司的损失,理由是双方关于“双倍赔偿”的约定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正因为本案所涉双倍赔偿的内容源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民事赔偿实行损失填平原则,即应当与损失相当,双倍赔偿的内容不仅与此相违,且属于加重林女士的赔偿责任,因此,该约定从一开始就对林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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