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无效案例②

2023-08-27 20:13:16   浏览:

【案例2】合同约定遭遇工伤事故“损失自负”,无效!
 
       2022年9月15日,肖女士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期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8月14日下午,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公司不仅没有为她申请工伤认定,还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损失自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劳动合同是公司提供的统一文本,相关条款也是从未与员工协商过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肖女士想知道公司是否真的可以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点评】
 
       公司必须对肖女士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自负”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损失自负”格式条款,涉及肖女士的人身损害,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不得拿合同约定在先说事。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肖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向肖女士赔偿工伤损失,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a2c3e5b31c0010000df844d7e12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