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妥善解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入社通[2017J59号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第60号公告《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入社通[2016]129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就业见习补贴的就业见习基地,可凭参加见习人员

  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需提交《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基地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明细账单等材料,向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持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等。对吸纳离校3年内(含3年)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时足额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规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到岗开展见习满1个月(含1个月)的,可向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