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7〕4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服务我省脱贫攻坚的作用,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推进实现法定人员基本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参保人口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云南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工作措施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扶贫措施
1.落实减轻贫困人口缴费负担的倾斜政策要求,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视财力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按较高档次缴费。
3.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扶贫措施
4.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5.落实医疗保险倾斜政策。落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门诊待遇倾斜、住院待遇倾斜、扩大保障范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性政策;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保障范围扩大到28种疾病门诊费用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支持做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工作。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受益水平。鼓励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负担重的问题。
6.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7.优化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加快医疗保险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医疗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8.实现家庭医生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签约服务,每月对上月签约的服务费与其它医疗费用同步结算支付。
(三)关于工伤保险的扶贫措施
9.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建筑及交通、水利、铁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高风险行业,实施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10.对农村贫困劳动力,无法确定其用工主体,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其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实现医疗保障需求。探索劳动力输出与输入地之间合作,建立职业病伤害的商业保险。
11.充分运用费率浮动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经工伤认定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农村贫困劳动力,由用工单位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
(四)关于失业保险的扶贫措施
12.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13.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其他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失业人员同等对待。
14.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稳定就业、持续参保、提升技能等作用,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及其他稳岗补助。
(五)关于生育保险的扶贫措施
15.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6.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州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六)关于社会保险服务贫困劳动力的措施
17.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可以通过人力资源中介公司、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办理参保时不得捆绑"五险"统征,优先解决农村贫困劳动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权利,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
18.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精准对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不得中断其参保缴费,切实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如期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因断保而返贫和引发上访事件发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扶贫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待遇所需资金从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提升经办水平。各地要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加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建立人社网上公共服务大厅,强化人社五个不出村服务,通过互联网将人社业务延伸到基层办理,就近就地方便农村群众。
(三)建立信息共享。省级人社和扶贫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信息,各地在收到省人社厅下发的数据后一周内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据适时更新、精准到人。各地人社部门要在数据比对核实的基础上,精准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员,以及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集中一段时间,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引导贫困人员主动参保,持续缴费,使其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五)开展工作调度。建立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定期调度机制,每月25日前,各地要将贫困人员的参保和待遇发放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人社厅,省级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