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时间: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94元,二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三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4元,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34元,五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94元。
2.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到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7元;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3元;鳏寡孤独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5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标准。
三、调整待遇的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事宜
(一)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给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30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国际化培养资助计划的通知